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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
主要内容

 

 

1、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2、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3、专利性的判断标准
4、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条 )

  •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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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五条 )

  •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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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性的判断标准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

  •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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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

  •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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