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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

 

1、申请文件综述
2、委托书
3、申请书
4、说明书
5、说明书附图
6、权利要求书
7、说明书摘要

 

  •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 )

 

申请文件综述

  •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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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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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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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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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附图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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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

  •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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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摘要

  •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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