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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基本知识
简介 |
1、注册商标的种类
2、商标的构成要素
3、商品和服务分类
4、商标申请人
5、商标的使用
6、注册商标有效期和续展
注册商标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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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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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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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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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分类
-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
- 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
-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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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人
-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 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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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
-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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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效期和续展
-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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