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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基本知识
简介

 

1、注册商标的种类
2、商标的构成要素
3、商品和服务分类
4、商标申请人
5、商标的使用
6、注册商标有效期和续展

 

注册商标的种类

  •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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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构成要素

  •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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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分类

  •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
  • 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
  •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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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人

  •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
  • 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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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

  •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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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效期和续展

  •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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