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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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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2、 需要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 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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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5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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