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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

 

  •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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